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正宁县山河镇创业路6号(正宁县公安局),邮编745300

2、意见反馈邮箱:873432767@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包括能产生声、光、色、烟、雾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按照《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县城规划区内除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在县城中心区域(东至会馆街十字、西至武装部、南至南二环、北至创业路安居小区与蔡峪村村道丁字路口),以及县城规划区内,每日中午1:00至2:30、晚上9:30至次日8:00时段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从严处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罚款500元;对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市民有权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公安局第一时间核查时,提供视频、照片等资料),由公安机关奖励500元。(举报电话:110、0934-6121035、0934-5919200)。

五、在公安机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中,对有辱骂、恐吓、推搡、无理纠缠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未尽事项,依照《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2022年7月20日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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