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质检机构造假将被取消检验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两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在各类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的;

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作者:林丽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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