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提升反家庭暴力社会意识、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十年未开展全国性执法检查,落地执行中存在一定难点堵点,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权威和受害人保护效果。202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将联名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回应民生关切、评估制度效能、总结地方经验,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法律体系,切实巩固法治成果。
领衔议案建言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
家庭暴力作为突出的社会治理难题,防治效能直接关乎法治文明水平。方燕表示,尽管法律设立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核心制度,但实践中“发现难、举证难、处置难”及部分环节部门协作衔接不畅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反家庭暴力的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系统评估,进一步发现问题并推动完善系统治理。”方燕如是说。与此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大量有益探索,为法律完善积累起实践经验。方燕告诉记者:“这些实践成果也都需要通过执法检查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和推广,为国家层面法律修订、司法解释及配套政策制定提供坚实依据。”
适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的关键节点,方燕在这份30人联名议案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列入202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建专门检查组,制定详细检查方案,采取实地检查、座谈访谈、案例剖析、数据核查等多种执法检查方式,覆盖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确保执法检查全面深入、客观精准。
“开展执法检查必须聚焦三方面核心内容,强化精准排查针对。”对此,方燕逐一加以说明:
一要检查核心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核查公安机关告诫书出具数量、标准、程序及后续查访落实情况,评估威慑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流程的规范性;检查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受理、审查、签发流程的便捷性,证据标准适用合理性,以及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效果;检查学校、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等主体强制报告义务履行情况,及未履行义务的追责机制落实。
二要检查多部门联动机制运行效果:核查各级政府尤其是农村地区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转介、协同处置的顺畅度;评估基层社区、农村村“两委”、社会组织在家庭暴力发现、早期干预、受害人庇护、心理疏导及回访帮扶中的作用发挥,总结推广基层有效联动经验。
三要检查特殊群体保障与能力建设情况:检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反家庭暴力保护措施是否到位,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孤寡老人等群体家庭暴力保护情况;核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及基层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专业培训覆盖面,评估其法律适用、风险干预和救助服务能力及效果,重点检查农村基层干部、派出所民警等相关人员反家庭暴力培训覆盖面与实操能力。
建议对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追究刑责
身为资深律师,202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方燕还带来两份与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息息相关的代表建议,即《关于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行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和《关于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明确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建议》。
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落地实施过程中,面临部分被申请人恶意违反裁定的突出问题。部分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主动履行禁止接触、禁止骚扰、迁出住所等法定义务,反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现有惩戒措施多以罚款、拘留等行政手段为主,导致部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持续处于风险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效力被弱化,亟须通过刑事追责手段补齐治理短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方燕建议细化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统一裁判尺度,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她建议明确“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劝阻、警告、行政惩戒后仍不改正的;违反裁定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行人员送达保护令、执行保护令相关内容的;隐匿、转移财产规避履行保护令义务,情节恶劣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长期骚扰、恐吓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心理恐慌的。同时,她呼吁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规范认定标准。
“要规范追责程序衔接,建立法院主导、检察监督、公安配合的追责衔接机制。”方燕解释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的,应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材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加强对侦查环节、审判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追责程序合法合规。此外,应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
方燕进一步分析说:“还要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公安机关、法院在处置相关案件时,应主动及时收集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证据,包括调取监控录像、询问证人、核查通讯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鼓励基层组织、妇联等单位协助收集证据,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建议明确存在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协议离婚摆脱困境时,需要面临离婚冷静期带来的现实阻碍,相关制度设计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需求存在差距,离婚冷静期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风险期”,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切。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实践中,即便家庭暴力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离婚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间面临二次伤害风险。同时,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导致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落空,进一步加剧人身安全风险。家庭暴力受害者为绕开离婚冷静期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繁琐,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方燕进而指出:“目前针对家庭暴力情形协议离婚,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将其列为例外情形,导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协议离婚无法作为特殊情况办理,进一步加剧受害者维权难度。亟须探索家庭暴力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为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
为此,她建议从完善立法、证据认定、程序优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完善立法,建议适时修改民法典相关条款。
建议民政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明确家庭暴力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通过试点探索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实际效果,为未来民法典的修改积累实践基础。
在证据认定层面,方燕建议在试点工作中明确可采信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文书,如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如人民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相关裁判文书;医疗证明,如医疗机构伤情鉴定报告、病历,但需载明伤情与家庭暴力的因果关系;社会组织证明,如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记录、救助证明;其他有效证据。应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证据的形式审查义务,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核实证据真实性。
在配套保障层面,她建议在试点工作中,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议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庭暴力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实现证据快速核验,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
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秀萍



